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26349号
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分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米易县。
负责人:易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