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18129号
原告:北京腾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9号院1号楼12层1210室。
法定代表人:黄明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峰,北京市溋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9号407室。
法定代表人:程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荣,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腾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双方签订涉案合同时原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涉案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签订合同时原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本案应依职权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史立新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孙 玥
书 记 员 徐天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