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6财保283号
申请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北正红旗西街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挪拉斯坦特芬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南路一号院中国通号大厦A座508-51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挪拉斯坦特芬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5195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挪拉斯坦特芬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51950元。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辛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