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16411号
原告:北京挪拉斯坦特芬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南路一号院中国通号大厦A座508-5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7号1号楼7层1-7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挪拉斯坦特芬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挪拉斯坦特芬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挪拉斯坦特芬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挪拉斯坦特芬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宋 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