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0732号
原告:北京挪拉斯坦特芬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南路一号院中国通号大厦A座508-51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2590990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7号1号楼7层1-7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95998010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挪拉斯坦特芬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挪拉斯坦特芬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挪拉斯坦特芬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孟 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穆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