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挪拉斯坦特芬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挪拉斯坦特芬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合世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60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挪拉斯坦特芬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丰台区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南路一号院中国通号大厦A座508-52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合世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时代大厦1栋130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挪拉斯坦特芬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合世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305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未履行。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投资权益,已限制被执行人天津合世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天津合世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孟 绮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