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挪拉斯坦特芬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挪拉斯坦特芬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合世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603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挪拉斯坦特芬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合世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时代大厦1栋13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挪拉斯坦特芬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合世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上网查询,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无工商登记,无不动产登记,有银行存款2979.56元(本院已依法扣划,转执行费),有津A×××××号、津N×××××号、津H×××××号、津H×××××号、津R×××××号、津N×××××号、津N×××××号、津N×××××号、津G×××××号、津G×××××号、津D×××××号、津H×××××号、津K×××××号汽车,本院向天津市车管所提交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该协执单位反馈:除津A×××××号汽车轮候查封,津H×××××号汽车已注销外,其余车辆均未查到。关于申请人提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除农行02×××40账户已注销外,其余账户均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30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