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新智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中新智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京关智城(天津)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4民初10579号 原告:天津中新智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中新生态城中成大道以西,中滨大道以南生态建设公寓8号楼1层137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关智城(天津)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38号永基花园2-10C-1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中新智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关智城(天津)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中新智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中新智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天津中新智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