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智微亚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庚霖电子有限公司与江西智微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403执保449号
原告东莞庚霖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西智微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添财,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庚霖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智微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庚霖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智微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12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庚霖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西智微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12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