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执1068号
申请执行人:中移(苏州)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昆仑山路58号1幢。
法定代表人:万国光。
被执行人:四川蓉欧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街道黄金路598号附3697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中移(苏州)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蓉欧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川0113民初42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暂计为:105062元。
本院执行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42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剑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