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91民初1722号之一
申请人:大连龙鼎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七街**-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爱碧克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四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龙鼎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爱碧克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连联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66800元。现本案已调解结案,申请人申请本院解除对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爱碧克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6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扣押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查封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