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4民初6817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聚德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4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大连爱碧克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四街4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聚德金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爱碧克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聚德金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以庭下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本案已达成和解,故原告天津市聚德金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聚德金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6元,减半收取计3003元,由原告天津市聚德金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