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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某某1公司等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282民初2035号 申请人:宜兴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申请人:无锡某某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某某公司(委派代表:陈某)。 被申请人:杭州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 被申请人:李某,女,1973年6月19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宜兴某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公司、无锡某某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某某公司、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4日立案,申请人宜兴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公司、无锡某某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某某公司、李某价值9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某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公司、无锡某某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某某公司、李某在银行中的存款9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