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某某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黑1004民初142号
原告:牡丹江市某某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某某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黑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牡丹江某某环保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牡丹江市某某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牡丹江某某环保供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某某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市某某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计2420元,由牡丹江市某某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