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703民初6158号之一
原告: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创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49609715M。
法定代表人:汤世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翔辉机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丁字桥涂家岭弘业俊园B座20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82340116K。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翔辉机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74元,由原告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