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0703民初5893号
原告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石缘科技公司)与被告成都深蓝安捷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蓝安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深蓝安捷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奇石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改歌,深蓝安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姚易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拒付到期货款理由是否成立。首先,从合同约定来看,深蓝安捷公司拒付到期货款的理由不成立。产品质量经初步外观验收后,应于1个月内安装,符合质量要求即视为验收合格。深蓝安捷公司的陈述及举证均表明产品是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而非奇石缘公司交付了不合格产品。该种情形属于质保及售后的范畴。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深蓝安捷公司有权要求奇石缘公司免费维修,并且经1次维修后仍出现同样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更换,但没有赋予其不支付到期货款的权利。其次,从深蓝安捷公司的举证来看,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达到拒付货款的证明目的。即深蓝安捷公司没有举证证明问题产品系奇石缘公司供应,并经其施工安装,以及尚在保质期内等事实。综上,深蓝安捷公司拒付到期货款的理由不成立。其反诉主张不支付到期货款,并由奇石缘公司赔偿损失,承担相关费用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深蓝安捷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奇石缘公司要求其支付到期货款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逾期付款金额为1592375元,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奇石缘公司还主张其承担按逾期付款金额的20%计算违约金的请求亦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前述确认的逾期付款金额计算,深蓝安捷公司应负担的违约金为318475元。奇石缘公司主张其承担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5000元的请求,与双方约定相符,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庭审查明奇石缘公司实际支付律师费仅35000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系压电石英动态称重传感器采购的长期合作伙伴。案涉纠纷发生前合作已达数年时间。双方一直采用滚动签单滚动发货的方式进行交易,所签合同也均是统一的格式合同。
2019年9月5日至12月13日,深蓝安捷公司作为甲方,奇石缘公司作为乙方又签订了十份压电石英动态称重传感器《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后五位为:42K01、45K01、47K01、48K01、49K01、53K01、54K01、56K01、58K01、59K01)。合同对产品名称、规格、单价、交货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第六条“货款结算方法:货款结算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款到发货,收到货后3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收到货后6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5%,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七条“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产品质量保证期为60个月,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在质量保质期内,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有权要求免费维修,并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72小时内予以维修;维修不好的可要求更换(更换后产品的质保期不得重新计算);如甲方人员使用不当造成产品不能正常使用,乙方也应及时提供技术咨询和维修服务,……”;第八条“甲方收到产品后3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自行组织初步外观验收,甲方在1个月内将产品安装于车道上,符合质量要求视为最终验收。超过验收日期未进行验收或验收期内未提出任何异议,乙方不再承担产品质量问题的换货责任。”第九条“违约责任:1.甲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货款的,每迟延1天需向乙方支付货款总额0.5%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1)因乙方自身原因延期交货10天以上;(2)乙方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6.传感器应按出厂规范要求安装在硬化路基上(水泥路面)。由于施工不当导致的路基开裂、下沉以及传感器与路基胶合不严等造成的传感器变形、损坏,乙方不承担免费质保义务。不建议直接在中国境内的沥青路面安装传感器,确实需要安装,需征得书面同意,免费质保半年。如自行安装的,乙方不负责免费质保,同时,安装过程中造成产品损毁、灭失等风险自行承担;7.质保期内的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应先与乙方协商修理,经1次修理后仍出现同样质量问题,甲方可以要求更换,更换新产品后质保期不顺延;8.任何一方违约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守约方为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等费用”。合同签订后,奇石缘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深蓝安捷公司在合同约定的第三次付款届满后以产品质量问题拒绝付款。奇石缘公司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还查明,双方自2019年12月31日起未再进行合作,经对账,截止此时深蓝安捷公司下欠奇石缘公司货款4376432.5元。此后深蓝安捷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截止庭审时已届支付期限未付的款项1592375元,未到付款期限的质保金498847.5元。
另查明,奇石缘公司为实现债权委托了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并支付了律师费35000元,另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并支出了保全费5000元。深蓝安捷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了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并支付了律师费8万元,另亦向本院申请了财产并支出了保全费5000元,以及为保全提供担保的保函费6000元。
一、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深蓝安捷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货款1592375元及违约金318475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深蓝安捷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5000元、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深蓝安捷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135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20元,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深蓝安捷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156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2233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深蓝安捷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7260元,多收取的诉讼费507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孙静
书记员 涂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