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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4941号 本院2014年4月15日对原告上海国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欧丝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494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5页“案件受理费4,592元,减半收取计2,296元,由被告上海欧丝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应为“案件受理费4,592元,减半收取计2,296元,鉴定费3,000元,均由被告上海欧丝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