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良标智能终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305执1094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Bl栋21-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48038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良标智能终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春中路566号1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417216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良标智能终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5民初1438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8276117.72元及利息等(以下均指“人民币”),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130677.5元,在扣除本案执行费1860.16元后,剩余款项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申领。另,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9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分期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和解的内容已替代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欠款,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0305执109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