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7民初12606号
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柏华街25号2幢1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9394881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辰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14-14(原14-9)。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丹南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1号附6-24-15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市江北区朗晴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朗晴广场A塔16楼。
负责人:***。
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辰荣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丹南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江北区朗晴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依法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