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森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百佑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64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百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2576室。

法定代表人:夏云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艺,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晨,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三层30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海鸿,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北京铠沙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5157室。

法定代表人:谢艳章,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北京东方森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8号楼7层908室。

法定代表人:梁国春,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百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铠沙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东方森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45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百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百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百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 018元,减半收取10 009元,由北京百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军
审  判  员   田 璐
审  判  员   李 淼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梦琦
书  记  员   杜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