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23668号之二
原告:湖北创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南李路27号圣爱米伦科研部分B单元2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770021516。
法定代表人:李小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闻馨,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森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8号楼7层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6152849H。
法定代表人:梁国春。
原告湖北创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森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湖北创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创赢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创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226.4元,已减半收取4613.2元,保全费2797.7元,由原告湖北创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 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翟海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