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03民初10178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江海、***,福建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22号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TIMOTHYTIAN。
委托代理人***、***,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曾争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