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15民催75号
申请人上海汉中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51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上海汉中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申请人上海汉中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10004120073527,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4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汇票申请人为上海汉中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上海汉中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的交通银行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汉中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上海汉中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