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3财保1066号
申请人北京绿色苹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博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绿色苹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博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996.43元或查封等价于78996.43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柒万捌仟玖佰玖拾陆元肆角叁分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149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博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996.43元或查封等价于78996.43元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北京绿色苹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博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996.43元的冻结或等价于78996.43元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绿色苹果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解除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西安博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996.43元的冻结或等价于78996.43元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梁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