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39188号
原告北京绿色苹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苹果公司)与被告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恒讯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色苹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斌权、史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亿恒讯通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绿色苹果公司与亿恒讯通公司签订的《还款计划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现履行时间已经届满,亿恒讯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属于违约,绿色苹果公司有权要求亿恒讯通公司支付全部欠款,绿色苹果公司相应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绿色苹果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其并无合同依据,且《还款计划书》中约定除约定款项外,亿恒讯通公司无需支付其他任何款项,故本院对于绿色苹果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亿恒讯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
2018年10月至11月,亿恒讯通公司向绿色苹果公司购买IT设备。2019年7月4日,甲方绿色苹果公司与乙方亿恒讯通公司签订《还款计划书》,载明,鉴于:1、甲方与乙方在2018年10-11月就华三分销设备采购进行合作,该合作项目现已结束;2、乙方拖欠甲方项目款项共计人民币345420元;3、现乙方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甲方同意给予乙方一定的还款宽限期。现甲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偿还甲方款项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一、乙方于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甲方人民币60000元;二、乙方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甲方人民币60000元:三、乙方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甲方人民币60000元;四、乙方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甲方人民币60000元;五、乙方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甲方人民币60000元;六、乙方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甲方人民币45420元;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八、除本协议约定款项外,乙方无需再向甲方支付其他任何款项且按照计划每月支付相应款项后甲方需开具同等额的发票给乙方,乙方收到票后再进行下一个月份的付款金额。
诉讼中,绿色苹果公司称,由于行业的特殊性,每隔一段时间,双方会签一个还款协议确认金额,货物的数量具体没有统计,没有送货单据,自取和快递的情况都存在,双方此前也有业务往来。
一、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绿色苹果技术有限公司货款345420元;
二、驳回北京绿色苹果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20元(北京绿色苹果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绿色苹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255元,由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2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司法公告费260元(北京绿色苹果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京晶
书记员 于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