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7执异82号
在本院执行北京绿色苹果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绿色苹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追加第三人瑞章科技有限公司为执行(2019)沪0117民初1876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的被执行人,并对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北京绿色苹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称,其与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因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北京绿色苹果技术有限公司向松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执行认为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瑞章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不能证明其资产与公司资产相互独立的,应对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依法提出追加申请。
被执行人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称,不同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瑞章科技有限公司是两家独立的公司,财务也是独立的。目前被执行人还有财产可供执行,不符合相应法律规定的追加条件。
第三人瑞章科技有限公司称,同被执行人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本院因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原因,裁定终结了(2020)沪0117执596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其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其仅提供了2016年度审计报告,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交会计事务所审计,违反了法律规定。第三人瑞章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唯一股东,应对其财产独立于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负有举证责任。现第三人瑞章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明被执行人财产与其财产相互独立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故申请执行人北京绿色苹果技术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北京绿色苹果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876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绿色苹果技术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80,650元;二、被告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绿色苹果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216,130元。……”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沪01民终47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1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绿色苹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0)沪0117执5961号。执行中,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在本院的其他被执行案件亦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遂于2020年9月18日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为瑞章科技有限公司。
再查明,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另有(2020)沪0117执704号一案涉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0,864,991.28元,执行到位4,123,360.79元,该案于2020年6月2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审查过程中,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了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鉴证报告、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调整报告、(2021)新4221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9民初22593号保全结果通知书等材料,主张其财产与股东财产独立,且另有财产可供执行。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审计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追加第三人瑞章科技有限公司为执行(2019)沪0117民初18762号民事判决一案的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瑞章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所负(2019)沪0117民初1876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管忠辉
审 判 员 黄 杰
审 判 员 施 岸
法官助理 赵璋翊
书 记 员 赵璋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