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10774号之一
原告: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仲。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全礼。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
被告:成都精英航空客货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查金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霞,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璐梦,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精英航空客货销售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2元,减半收取计2926元,由原告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陶 英
人民陪审员 杨小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