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精英航空客货销售中心、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10774号之一

原告: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仲。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全礼。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

被告:成都精英航空客货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查金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霞,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璐梦,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精英航空客货销售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2元,减半收取计2926元,由原告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陶 英

人民陪审员 杨小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