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精英航空客货销售中心、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0871号

原告: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元市利州区122信箱。

法定代表人:罗仲,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精英航空客货销售中心,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新南路82号。

法定代表人:查金保。

被告:***,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精英航空客货销售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万霖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