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10596号
原告:四川省托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滨江路61号金山银座1号楼2-2-3号。
法定代表人:郑朝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玉,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景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闾玺,女,汉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男,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122信箱。
法定代表人:罗仲。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全礼,男,汉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平,男,汉族,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省托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托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托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00元,由原告四川省托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安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