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597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璐梦,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成都)火控技术中心,住所地成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白玉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鹏,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122信箱。
法定代表人:杨艳辉,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全礼,男,汉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成都)火控技术中心、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对被告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成都)火控技术中心、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成都)火控技术中心、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1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成均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彭海霞
书 记 员 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