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财保116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达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创路65号附2-1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018189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舜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573M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6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重庆达舰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舜疆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渝0107执保220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舜疆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3878.9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现因双方达成和解,重庆达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舜疆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3878.9元的冻结,同时申请解除被告***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大同巷3号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达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舜疆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3878.9元的冻结;
二、解除被告***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大同巷X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