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81民初373号
原告:云南海钜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220号云南软件园B座五层503-5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海洋魅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街道办事处3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海钜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海洋魅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受理后,云南海钜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云南海洋魅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海钜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海洋魅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4元,已减半收取1972元,由原告云南海钜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