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504民初4094号
原告:云南海钜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220号云南软件园B座五层503-504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云南海钜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新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弥勒市弥阳镇黑腊沼南路(财富新天地商业步行街)8幢2楼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海钜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新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云南海钜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海钜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海钜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云南海钜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