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途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丰疆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途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3509号
原告:丰疆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国际物流园东风井关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MA492B8470。
法定代表人:吴迪,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永涛、姚威,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途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萍水西街80号优盘时代中心1号楼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99673002B。
法定代表人:谢永胜,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丰疆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途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途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疆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途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8.5元,由原告丰疆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喜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