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民初386号
原告:*向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香,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尚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晖诉被告杭州尚青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尚青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晖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晖负担。
审判长闵俊伟
代理审判员程婧
代理审判员*晓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