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航宇卫星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航宇卫星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23148号 原告:广东航宇卫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高新区科技西路6号11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要求广东航宇卫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年终奖差额、年终奖及加班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5582号裁决书。***与广东航宇卫星科技有限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受理***的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2)京0108民初2088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广东航宇卫星科技有限公司与***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我院受理***的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2)京0108民初20888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2)京0108民初2088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