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36505号
原告:上海市某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某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市某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某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某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94元,减半收取计5497元,由原告上海市某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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