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城博(宁波)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112执2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城博(宁波)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博(宁波)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112民初42983号法律文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4316943.47元(截至立案之日)。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以立案标的为限,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0元,冻结期限均至2025年1月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百丈东路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无权处置。其他暂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特别告知,上述冻结期限或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冻或续封的,须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粤0112执2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