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鲁0683民初1233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王某,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监测费23956.8元及利息1906.5元(以23956.8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按全国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上合计为25863.3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碧桂园莱凤台一期二标沉降监测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碧桂园莱凤台二期拟建8栋高层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原告按约完成观测并出具监测报告。经核算,双方确定结算金额为79856元,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23956.8元未付清,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某乙公司未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碧桂园莱凤台一期二标沉降监测工程测绘合同》一份,证明2019年5月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碧桂园莱凤台二期拟建8栋(分别为1#、2#、3#、10#、13#、6#、7#、9#楼)高层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本项目总监测费总价为79856元,原告监测15日内被告付至监测费用的50%,主体封顶后15日内被告付至监测费用的90%,即71870元,原告提交监测技术报告后15日内由被告一次性付清剩余费用。
证据二、《碧桂园1#、2#、3#、6#、7#、9#、10#、13#楼沉降观测监测报告》和建筑物沉降观测记录各八份、原被告工作人员某平台聊天记录截图三份,证明原告按约完成碧桂园莱凤台二期1#、2#、3#、10#、13#、6#、7#、9#楼的沉降观测后出具总结报告,并于2023年8月4日再次交付被告。
证据三、《结算单》、原被告工作人员某平台聊天记录1份,证明被告于2023年7月25日向原告发出结算单,被告已就本次合同项下观测监测工程结算完毕,结算金额为79856元。
证据四、银行交易流水,证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55899.2元,尚欠23956.8元未付清。
原告陈述,某平台聊天记录中的曾某是被告的工作人员。结算审批单上的陈某是被告项目管理部的经理,许某是碧桂园的区域总裁。根据《碧桂园莱凤台一期二标沉降监测工程测绘合同》第五条约定,在原告监测结束提交监测技术报告后15日内由被告一次性付清剩余费用,根据原被告工作人员某平台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工作人员已于2023年8月4日再次向被告工作人员曾某发送案涉工程8栋楼的监测报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于2023年8月19日向原告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被告未能支付,故原告利息以被告未支付款项23956.8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0日起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原被告签订《碧桂园莱凤台一期二标沉降监测工程》测绘合同,约定委托方(甲方)为被告,承揽方(乙方)为原告,主要针对碧桂园莱凤台二期拟建8栋高层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监测工作量如下:1#楼、2#楼、3#楼、10#楼、13#楼各布设10个监测点;6#楼、7#楼、9#楼各布设8个监测点,建筑物每施工2层观测一次,主体完工后第一年每2个月观测一次,第二年每3个月观测一次,合计需观测1426点次;本项目总监测费用总价为79856元,本合同总价为固定总价,包含但不限于测绘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进出场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风险费等所有费用,一次性包死,任何情况不得调整;合同签订后,乙方监测15日内,甲方付至监测费用的50%计39928.00元,主体封顶后15日内,甲方付至监测费用的90%计71870.4元,监测结束乙方提交监测技术报告后15日内由甲方一次性付清剩余费用;建筑物沉降观测工期按主体完工后1-2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对案涉8栋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形成对碧桂园1#、2#、3#、6#、7#、9#、10#、13#楼的建筑物沉降观测记录八份,并出具沉降观测监测报告八份。2023年8月4日,原告又根据被告工作人员曾某要求通过某平台发送监测报告。
2023年7月25日,曾某通过某平台向原告方工作人员发送《莱凤台一期二标沉降监测业务结算审批表》,载明监测费用结算金额为79856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监测费用合计55899.2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碧桂园莱凤台一期二标沉降监测工程》测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成立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依约对案涉8栋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形成相应的建筑物沉降观测记录,出具相应的沉降观测监测报告并交付被告,被告对案涉测绘工程结算完毕并支付部分测绘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测绘款23956.8元(79856元-55899.2元),并按合同约定自付清剩余费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付欠款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被告某乙公司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乙公司给付原告某甲公司测绘款人民币23956.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某乙公司付款的同时,给付原告自2023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3956.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计199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