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7869号之一
原告:上海申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康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岗,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夫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高峰。
原告上海申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百夫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百夫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无法送达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钱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瞿思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