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105民初5484号
原告:黄某某,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原告配偶。
被告:上海某某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上海某某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