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黄某某、上海某某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105民初5484号 原告:黄某某,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原告配偶。 被告:上海某某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上海某某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