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某有限公司;台州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1081民初2758号 原告:上海某某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奚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某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某某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台州某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624000元及利息(自2024年8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利率加计50%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275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9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利率加计50%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名称为台州某某汽车产业园项目(暂定);建设规模为建筑面积约24万平方米;工程周期共约37个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19年9月10日开始实施,至本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为止;服务酬金为3700000元;支付费用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十四天内支付本合同服务酬金的10%,总包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后十四天内支付本合同服务酬金的15%,总包范围施工图预算核对完成后十四天内,支付本合同服务酬金的15%,总包单位进场施工开始后每季度支付150000元,每满一个季度支付一次,共计支付12期,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审价工作,并本工程正式审价报告出具后三十天内支付至合同服务酬金的100%;如果被告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原告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期间,被告陆续支付了2425000元。2023年1月,原告出具了《台州某某年产12000辆专用车生产项目(205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2023年7月,原告出具了《台州某某年产8000辆专用车生产项目(109-1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被告分别于2023年1月15日、2023年8月2日在建设工程结算价确认单中签章确认。剩余合同款1275000元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台州某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某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275000元,并赔偿原告自2023年9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66元(预收19717元),减半收取计8583元,由被告台州某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