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8民初993号
原告: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77431443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草堂山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77593451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元公司)与被告西安草堂山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居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居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咨询费143102.78元,并以143102.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自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25日双方签订《海航西安草堂科技</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产业配套园二期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本费以19.8元/㎡的固定单价乘以建筑面积计取,结算核减奖励费按照实际核减金额的1.8%计取,并对服务内容、服务范围等进行了约定。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的预算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结算审核等工作。2020年1月8日经结算案涉工程咨询基本费为576511.25元,延期费40000元、结算核减奖励费206273.53元,合计822784.78元,已付279682元,剩余543102.78元未付。同年1月10日原告通过邮件向被告发送了审核报告及结算书,后被告支付400000元,尚欠143102.78元未付;经索要未果,故诉请判令支持以上请求。
被告山居公司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故同意给付咨询费143102.78元,不同意给付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山居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截止2020年1月10日被告欠原告咨询费543102.78元,后支付400000元,尚欠143102.78元未付,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欠款及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咨询费143102.78元,并以143102.78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率即年利率4.15%,自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迟延付款期间利息至给付之日止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草堂山居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程咨询费143102.78元,并以143102.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15%,自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余之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454元,由被告西安草堂山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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