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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定陶区张湾镇蔡楼村村民委员会与菏泽市定陶区宇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27民初131号 原告:菏泽市定陶区张湾镇蔡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张湾镇蔡楼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宇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张湾镇政府西88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夼西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菏泽市定陶区张湾镇蔡楼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宇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菏泽市定陶区张湾镇蔡楼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菏泽市定陶区张湾镇蔡楼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