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上海某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青01民终14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营业场所: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53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2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支付工程监理费794147.52元,扣减质保金150805.33元并折抵违约金178000元后,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支付工程监理费465342.19元,驳回**监理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监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的延长监理期限与监理合同约定的原则及实际履行情况不符。监理招标文件载明“施工期计划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净工期270个日历天”,即270个日历天的监理服务期对应9个完整自然月。监理合同进一步明确了不同资质监理人员在现场工作的期限要求。延长的监理期限应当在上述9个完整自然月监理服务期累计计算届满后才能起算。一审认定的延长监理期限是以约定的净工期结束时间为起算点,并未考虑9个完整自然月监理服务期是否实际服务届满的情况,亦未按照监理人员的实际在场天数结合自然月当月的天数计算,与监理合同约定的原则不符。同时,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与**监理公司进行了四次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款项。除第一笔进场准备费以外,另外三次结算及支付依据中监理期限的确定,均是以上述原则为准,即以当月各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天数分别除以当月日历天数,得出该监理人员当月的实际监理期限。对以此方法计算得出的实际监理期限以及依据该实际监理期限计算出的监理费用,尤其是人工费用,**监理公司在历次结算及支付过程中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一审计算延长监理期限的方法与合同约定及双方履行实际不符。二、一审对延长的监理期限内人工费的计算方法及金额认定错误。因一审对延长的监理期限认定有误,计算出的延长监理期限内人工费的结果必然错误。且一审认定人工费时仍以自然月为准,未以监理人员实际在场天数占当月日历天数的比例为基础,计算方法亦有误。三、一审对监理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认定有误。监理合同约定施工期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监理费为固定总价1780000元。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支付该固定总价的前提是**监理公司完全按照监理合同明确的人员配置配齐现场监理人员,并且按照合同对不同资质监理人员的服务期限要求完整服务。一审认定1780000元为合同固定总价,未考虑固定总价的前提,也未考虑在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监理期内**监理公司未完全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人员配置要求、期限要求等实际情况。四、一审判决超出**监理公司的诉讼请求,程序违法。**监理公司诉请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为“按全国银行间一年期拆借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一审认定“**监理公司主张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约定”,并判决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按年利率4.3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与**监理公司诉请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并不一致,超出诉讼请求。 **监理公司辩称,一、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与**监理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监理合同、合同履行中形成的相关补充协议以及其他民事行为均为双方解决争议的依据。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期限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工程保修完成,施工期计划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净工期270个日历天;监理费用固定总价为1780000元,监理费用具体构成按监理人员的人工费用、设备与设施使用费、监理房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组成;工程工期(工程开工令下达至主体完工净工期)延长2个月以内,合同总价不予调整,由于非监理方原因,工程工期延长超过2个月时,监理费调整金额=(实际监理人数×监理人月费用+月房屋使用费+月交通设备使用费)×(工期实际延长月数-2)+相应间接费+相应利润+相应税金;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保证每月22天以上在工地现场且监理人员每月在现场时间要达到22天。上述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系法院据以判决的依据。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据以判决亦无不当。(一)关于合同内监理服务期限、延期服务期限及监理费用的认定。1.关于服务期限。招标文件表述“施工期计划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净工期270个日历天;监理服务期限:自业主通知进场之日至工程竣工之日止。”该内容表示**监理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应有人在场,而不是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主张的全部人员在场,该服务期为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服务期限,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提出异议。会议纪要中关于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工程监理的内容,仅为文字表述,与实际监理工作完全不符。2.关于延期服务期限。一审中,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已确认**监理公司提交的考勤表,足以证实**监理公司延长服务期限超过15个月,扣除免费服务期2个月以及未提供服务的1个月,实际延期12个月,一审法院以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延长服务期限及延期服务费并无不当。3.关于服务期内的监理费用。案涉监理合同约定服务期内监理费用为固定总价1780000元,合同履行中双方从未提出异议,也无变更,故以固定总价认定服务期内监理费用具有合同依据。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上诉所涉之前三次结算及支付的依据,系该分公司单方制作,**监理公司并未确认,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三、一审法院以**监理公司在服务期内存在多次更换监理人员等情形为由判决**监理公司承担违约金178000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然而**监理公司仍然认为合同履行中存在更换监理人员的情况,但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对相关人员的更换并未提出异议,仅以合同履行完毕后的聊天记录及邮件等证明其分公司向**监理公司主张过上述事实,上述证据从形成时间以及证明效力来看,达不到其证明目的。综上,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监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支付监理费用1646122.37元以及逾期利息(以1646122.3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一年期拆借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承担。 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监理公司支付违约金178000元;2.判令**监理公司支付考核罚款300000元;3.本案反诉费由**监理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监理公司与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签订了《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500吨/年电子级多晶硅工艺系统优化改进(技改)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将其位于西宁市城东东川工业园昆仑东路20号的2500吨/年电子级多晶硅工艺系统优化改进(技改)项目工程监理发包给**监理公司,监理服务期限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工程保修完成,施工期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监理费用具体构成按监理人员的人工费用、设备与设施使用费、监理房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组成。监理费用为固定总价1780000元,如因非监理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延长2个月以内,合同总价不予调整,超过2个月时,监理费按(实际监理人数×监理人月费用+月房屋使用费+月交通设备使用费)×(工期实际延长月数-2)+相应间接费+相应利润+相应税金进行调整,调整时以发包方根据实际情况按实际配置核定。支付方式为**监理公司进场时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支付合同总额5%的进场准备费,项目开工后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每月末按月按进度以实际出勤人数进行结算,付款金额为当月计算的100%,支付时需扣除已付5%的准备费及5%的质保金,合同履约完毕保修期满且**监理公司提交资料审核无误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额5%的质保金,如发包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监理费,还需支付自规定支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合同对监理人员资质和配备、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违约责任、工作罚则作出约定。其中,违约责任约定为“监理人在责任期内违约,应当向发包方支付监理费10%的违约金,人员配置与合同不符时,对不同岗位予以2000元至10000元每天的罚款”。人员配备约定为“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不得更换,且总监理工程师须保证每月22天以上在工地现场,总监理人数16人,在施工高峰期监理服务人员不得少于8人”,并就具体岗位、人数、姓名等作出明确约定。另,双方签订合同后,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分四次于2019年4月29日支付89000元、2019年7月31日支付592041.31元、2019年12月26日支付546105.7元、2020年7月13日支付196255.9元,共计1423402.92元。延长监理期间办公用房为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工期期满后,实际工期延长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2020年2月**监理公司未提供监理服务。合同履行期间,**监理公司存在实际工程监理人员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监理资料不完善等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主张,本案争议焦点是:1.案涉工程监理合同中监理费应如何计算?2.本案是否达到付款条件,应付款金额如何确定?3.**监理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 **监理公司与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自愿签订工程监理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已对价款、付款方式、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监理公司与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理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监理公司已完成项目监理工作,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理应支付剩余监理费及延期付款利息。**监理公司主张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约定,予以支持。就监理费具体数额,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价款计算方式及结算付款方式均以自然月为单位,现**监理公司主张以22天为一个月计算人工费,但合同中并无相关内容的表述,**监理公司该主张无合同依据,不予支持。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施工期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监理费为固定总价178000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同时,合同约定超出期限部分2个月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延期超过2个月时,以实际情况为基础按(实际监理人数×监理人月费用+月房屋使用费+月交通设备使用费)×(工期实际延长月数-2)+相应间接费+相应利润+相应税金的方式作出调整。**监理公司实际监理期至2021年1月31日,其中2020年2月未提供监理服务,共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15个月,扣除2个月免费服务期及1个月未提供服务的期限,共计延长12个月。此外,合同就人工费岗位单价、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算方式作出约定,就超出合同施工期部分,一审法院以合同约定标准,参照双方庭审**及案件实际情况计算如下: 费用名称 计算方式 金额/元 人工费 实际监理人数×合同约定岗位单价得出月人工费后依次相加 670386.8 交通设备使用费 合同约定5000元/月×超出12个月 60000 监理房屋费 超出期间房屋由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提供,故未实际产生 0 间接费 人工费×40% 268154.72 利润 人工费×25% 167596.7 税金 上述五项费用总额×6% 69968.29 合计 1236106.5 实际欠付金额 1236106.5元(延期)+1780000元(合同期内固定总价)-1423402.92元(已付) 1592703.58 就案涉合同是否达到付款条件及具体应付金额,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辩称“先开票后付款,且**监理公司未完整移交项目档案资料,未达付款条件”。一审法院认为,开具发票系债权人的法定义务,不符合附条件民事行为中条件系不确定客观事实的要求,开具发票作为债权人的从给付义务,不直接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付款作为债务人的主给付义务,直接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二者不构成对等给付的关系,对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该答辩事由,不予采信。同时,合同已就质保金支付条件作出明确约定,现**监理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已履行完整移交档案资料的义务,未达到质保金支付条件,应在总监理费中予以扣除,保证金为150805.33元。 就**监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结合双方证据,**监理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多次更换监理人员的情形,不符合“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不得更换”及合同确定的监理人员组成的约定,在合同已就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监理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对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要求**监理公司支付违约金17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主张考核罚款300000元,应就罚款的事实依据、合同依据及具体情形等事项予以证明,现该公司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不足以证明诉求成立,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支付**监理公司工程监理费1441898.25元,**监理公司支付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违约金178000元,二者相互折抵后,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监理公司工程监理费共计1263898.25元;二、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支付**监理公司自2022年6月14日至工程监理费实际付清之日以欠付工程监理费1263898.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监理公司对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对**监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9616元,由**监理公司负担4555元,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负担15061元;反诉费4235元由**监理公司负担1577元,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负担2658元。 本案二审期间,除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对一审认定合同约定的监理期内监理费用为固定总价1780000元提出异议以外,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对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经审理查明,案涉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合同的组成文件包括合同商谈会议纪要。2019年1月3日合同谈判会议纪要第1.3条载明“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工程监理……”监理合同条款第17条载明“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保证每月22天以上在工地现场”。 二审中,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表示对一审认定的延长监理期限12个月无异议。 **监理公司明确其方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监理公司的延长监理期限、延长监理期限内的人工费、合同监理期限内的监理费用及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认定? 关于延长监理期限的认定。诉讼中,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主张延长监理期限为12个月,具体为2020年1月、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符合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及履行实际,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延长监理期内人工费的认定。诉讼中,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提交了书面费用计算方式说明,明确人工费的计算方式为:监理人月费用=监理人员实际服务天数/当月日历天数×合同约定的人工费。依据一审中**监理公司提交的汇总表及该表举证意见,该公司主张人工费的计算方式为:监理人月费用=监理人员实际服务天数/22×合同约定的人工费。据此,双方对监理人月费用的计算方式主张一致,争议在于监理服务期的计算基数为当月日历天数还是22天。经审查案涉工程监理合同,双方约定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工程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保证每月22天以上在工地现场。据此应当认定总监理工程师监理期的计算基数为22天,其他监理人员监理期的计算基数为当月日历天数。那么延长监理期内人工费应当计算为: 月份 岗位 应服务天数/天 实际服务天数/天 约定人工费/元 实际人工费/元 2020.1 总监 22 15 16000 10909.09 土建工程师 31 15 9750 4717.74 土建工程师 31 14 9750 4403.23 设备安装工程师 31 14 9724.228 4391.59 设备安装工程师 31 15 9724.228 4705.27 电仪工程师 31 15 9750 4717.74 HSE工程师 31 14 9750 4403.23 安全员 31 14 6650 3003.23 资料员 31 15 6650 3217.74 小计 44468.86 2020.3 总监 22 21 16000 15272.73 土建工程师 31 3 9750 943.55 土建工程师 31 7 9750 2201.61 设备安装工程师 31 6 9724.228 1882.11 电仪工程师 31 12 9750 3774.19 HSE工程师 31 12 9750 3774.19 安全员 31 4 6650 858.06 资料员 31 2 6650 429.03 小计 29135.47 2020.4 总监 22 30 16000 16000 土建工程师 30 30 9750 9750 土建工程师 30 30 9750 9750 设备安装工程师 30 30 9724.228 9724.23 电仪工程师 30 30 9750 9750 HSE工程师 30 23 9750 7475 安全员 30 30 6650 6650 资料员 30 27 6650 5985 小计 75084.23 2020.5 总监 22 31 16000 16000 土建工程师 31 31 9750 9750 土建工程师 31 31 9750 9750 设备安装工程师 31 24 9724.228 7528.43 设备安装工程师 31 27 9724.228 8469.49 电仪工程师 31 31 9750 9750 HSE工程师 31 31 9750 9750 安全员 31 31 6650 6650 资料员 31 26 6650 5577.42 小计 83225.34 2020.6 总监 22 30 16000 16000 土建工程师 30 30 9750 9750 土建工程师 30 30 9750 9750 设备安装工程师 30 25 9724.228 8103.52 设备安装工程师 30 30 9724.228 9724.23 电仪工程师 30 30 9750 9750 HSE工程师 30 6 9750 1950 安全员 30 30 6650 6650 设备安装监理员 30 24 6650 5320 资料员 30 24 6650 5320 小计 82317.75 2020.7 总监 22 25 16000 16000 土建工程师 31 31 9750 9750 土建工程师 31 31 9750 9750 设备安装工程师 31 23 9724.228 7214.75 设备安装工程师 31 31 9724.228 9724.23 电仪工程师 31 31 9750 9750 HSE工程师 31 31 9750 9750 安全员 31 31 6650 6650 设备安装监理员 31 7 6650 1501.61 资料员 31 23 6650 4933.87 小计 85024.46 2020.8 总监 22 31 16000 16000 土建工程师 31 31 9750 9750 土建工程师 31 31 9750 9750 设备安装工程师 31 24 9724.228 7528.43 设备安装工程师 31 31 9724.228 9724.23 电仪工程师 31 31 9750 9750 HSE工程师 31 31 9750 9750 安全员 31 19 6650 4075.81 资料员 31 21 6650 4504.84 小计 80833.31 2020.9 总监 22 30 16000 16000 土建工程师 30 15 9750 4875 设备安装工程师 30 30 9724.228 9724.23 电仪工程师 30 20 9750 6500 HSE工程师 30 30 9750 9750 资料员 30 26 6650 5763.33 小计 52612.56 2020.10 总监 22 31 16000 16000 土建工程师 31 29 9750 9120.97 设备安装工程师 31 31 9724.228 9724.23 电仪工程师 31 11 9750 3459.68 HSE工程师 31 29 9750 9120.97 资料员 31 25 6650 5362.9 小计 52788.75 2020.11 总监 22 25 16000 16000 设备安装工程师 30 30 9724.228 9724.23 资料员 30 28 6650 6206.67 小计 31930.9 2020.12 总监 22 31 16000 16000 设备安装工程师 31 31 9724.228 9724.23 资料员 31 27 6650 5791.94 小计 31516.17 2021.1 总监 22 24 16000 16000 设备安装工程师 31 31 9724.228 9724.23 资料员 31 31 6650 6650 小计 32374.23 合计 681312.03 据上计算,延长监理期内人工费为681312.03元,则延长期内监理费为: 费用名称 计算方式 金额/元 人工费 681312.03 681312.03 交通设备使用费 5000元/月×12 60000 监理房屋费 未实际产生 0 间接费 人工费×40% 272524.81 利润 人工费×25% 170328.01 税金 上述5项总和×6% 71049.89 合计 1255214.74 关于合同监理期内监理费用的认定。虽然案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合同固定总价为1780000元,但同时约定该价格为承包方履行合同的全部价款,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不再向承包方另行支付任何费用。该约定并不意味着在**监理公司不按约定提供监理服务的情况下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仍需全额支付监理费1780000元。况且,依据**监理公司一审提交的汇总表及相应举证意见,可知该公司也认可按监理人员的实际出勤天数据实核算监理费用。一审直接认定合同期内监理费为1780000元不当,予以纠正。依据双方均认可的考勤记录,合同期内人工费计算为: 月份 岗位 应服务天数/天 实际服务天数/天 约定人工费/元 实际人工费/元 2019.2 总监 22 6 16000 4363.64 土建工程师 28 9 9750 3133.93 小计 7497.57 2019.3 总监 22 31 16000 16000 土建工程师 31 22 9750 6919.35 土建工程师 31 22 9750 6919.35 安全员 31 22 6650 4719.35 资料员 31 16 6650 3432.26 小计 37990.31 2019.4 总监 22 30 16000 16000 土建工程师 30 15 9750 4875 土建工程师 30 29 9750 9425 HSE工程师 30 28 9750 9100 资料员 30 26 6650 5763.33 小计 45163.33 2019.5 总监 22 31 16000 16000 HSE工程师 31 30 9750 9435.48 土建工程师 31 31 9750 9750 资料员 31 23 6650 4933.87 小计 40119.35 2019.6 总监 22 30 16000 16000 HSE工程师 30 30 9750 9750 土建工程师 30 30 9750 9750 土建工程师 30 30 9750 9750 小计 45250 2019.7 总监 22 31 16000 16000 HSE工程师 31 31 9750 9750 土建工程师 31 31 9750 9750 土建工程师 31 31 9750 9750 资料员 31 17 6650 3646.77 小计 48896.77 2019.8 总监 22 31 16000 16000 HSE工程师 31 16 9750 5032.26 土建工程师 31 31 9750 9750 土建工程师 31 31 9750 9750 土建监理员 31 17 6650 3646.77 资料员 31 31 6650 6650 小计 50829.03 2019.9 总监 22 30 16000 16000 HSE工程师 30 19 9750 6175 土建工程师 30 30 9750 9750 土建工程师 30 30 9750 9750 设备安装工程师 30 5 9724.228 1620.7 安全员 30 30 6650 6650 土建监理员 30 30 6650 6650 资料员 30 30 6650 6650 小计 63245.7 2019.10 总监 22 31 16000 16000 HSE工程师 31 31 9750 9750 土建工程师 31 31 9750 9750 土建工程师 31 31 9750 9750 设备安装工程师 31 31 9724.228 9724.23 设备安装工程师 31 16 9724.228 5018.96 安全员 31 31 6650 6650 资料员 31 31 6650 6650 小计 73293.19 合计 412285.25 据上计算,合同期内人工费为412285.25元,则合同期内监理费为: 费用名称 计算方式 金额/元 人工费 412285.25 412285.25 设备设施使用费 固定价格 213200 监理房屋费 固定价格 54000 间接费 人工费×40% 164914.1 利润 人工费×25% 103071.31 税金 上述5项总和×6% 56848.24 合计 1004318.9 综上计算,案涉工程监理合同期内监理费为1004318.9元,延长监理期内监理费为1255214.74元,核减已付款1423402.92元,欠付金额为1004318.9元+1255214.74元-1423402.92元=836130.72元。扣减5%质保金即(1004318.9元+1255214.74元)×5%=112976.68元及违约金178000元,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还应支付836130.72元-112976.68元-178000元=545154.04元。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计付标准的认定。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监理费,一审认定该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符合合同约定。诉讼中,**监理公司明确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一审按4.35%认定不当,予以纠正。 综上,黄河水电新能源分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一审对监理费计算有误,认定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亦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2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 二、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支付上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程监理费723154.04元,上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违约金178000元,二者相互折抵后,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上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程监理费共计545154.04元; 三、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支付上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2022年6月14日至工程监理费实际付清之日以欠付工程监理费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四、驳回上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对上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616元,由上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10999元,由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负担8617元;反诉费4235元,由上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1577元,由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负担26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616元,由上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10999元,由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负担86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