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益阳晶鑫新能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益阳国晶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9民申1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益阳晶鑫新能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梅林工业园2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阳,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慧婷,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申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536室。
法定代表人:自朝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益阳国晶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创业园生活服务区2号公寓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国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83号7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益阳晶鑫新能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鑫新能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申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峰监理公司)、原审被告益阳国晶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晶硅业公司)、上海国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正投资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的(2017)湘0903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晶鑫新能源公司申请再审称,晶鑫新能源公司对国晶硅业公司认缴出资925.6607万美元,已于2011年12月22日前全部实缴到位,原审对此亦进行了确认。故原审判决晶鑫新能源公司对国晶硅业公司与申峰监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错误。请求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7)湘0903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再审改判本案。
申峰监理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晶鑫新能源公司出资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139.97万美元,系虚假出资。
本院复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晶硅业公司目前无能力清偿到期债务,其法人股东尚有已认缴但没有实际缴足的注册资本6415.97万美元,原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判定晶鑫新能源公司在股东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国晶硅业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无不妥。
综上,再审申请人晶鑫新能源公司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益阳晶鑫新能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毛杰中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