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上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众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474号
原告上海上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焦民。
委托代理人周铭,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新蕾,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宁。
委托代理人王辉,男。
委托代理人王海龙,男。
第三人上海众合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上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众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上海众合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第三人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费 芸
人民陪审员  黄丽伟
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洁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