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彩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华彩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执异77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6月4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重庆华彩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太湖西路2号2幢22-1、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5183909L。
法定代表人:李秀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重庆华彩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彩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重庆仲裁委员会(2019)渝仲字第1369号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渝仲字第1369号裁决书未体现该有的公平正义,存在以下情形应不予执行:1、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2、被申请人存在错误,构成违约,仲裁委视而不理,未适用应该适用的法律,不合理也不合法。请求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本院查明,2019年,华彩公司因与***在履行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遂根据约定的相关仲裁条款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8月6日,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渝仲字第1369号裁决:***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华彩公司支付设计费用248269元。该仲裁裁决生效后,***未按照裁决内容履行付款义务,2019年10月16日,根据华彩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9)黔03执1405号。
本院认为,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渝仲字第136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该生效裁决及当事人之申请,立案执行华彩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并无不当。***现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不予执行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渝仲字第1369号裁决书,经审其所提不予执行的理由,均属对争议事实在实体认定上存有的分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三款“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之规定,其请求不予执行重庆仲裁委员会(2019)渝仲字第1369号裁决书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不予执行重庆仲裁委员会(2019)渝仲字第136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忠显
审判员  余德平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