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某资源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甲有限公司;四川某乙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8民初11463号 原告(案外人):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宫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四川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奚某,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与四川某甲有限公司、四川某乙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53元,减半收取计16,377元,由原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