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自然资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棠湖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0116民初13305号 原告:四川省自然资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宫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棠湖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佰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自然资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成都棠湖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棠湖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棠湖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棠湖某某公司支付工程勘察费用53700元;2、判令棠湖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37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4年11月20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LPR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日,某某公司与棠湖某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约定由某某公司完成“双流棠湖华府公园项目”个工程勘察工作,工程勘察含包干固定总费用为537000元。2021年9月,某某公司向棠湖某某公司提交了最终勘察成果资料。依据合同约定,全部款项已达支付条件,但截止起诉之日,棠湖某某公司仅支付483300元,尚余53700元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棠湖某某公司对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棠湖某某公司对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无异议,均予以认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3700元为计息基数,自2024年11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棠湖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自然资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700元和利息。该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3700元为计息基数,从2024年11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元,由被告成都棠湖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须在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的,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不得实施任何规避执行行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并有权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 一、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一方未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报告当前以及收到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被执行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条所列六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其予以信用惩戒。 四、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可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构成前述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